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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1651号

王鹏飞与杨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鹏飞;杨永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651号

原告:王鹏飞,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芬,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涛,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王鹏飞诉被告杨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王鹏飞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飞负担。

审判员  曹滢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赛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