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651号
原告:王鹏飞,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芬,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涛,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王鹏飞诉被告杨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王鹏飞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飞负担。
审判员 曹滢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赛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