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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民初3506号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王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王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3506号

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法定代表人:林从金,董事长。

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澳澜宝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25290A(1-1)。

负责人:程其琪,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王悦,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之财产。担保人曾祥磊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澳澜宝邸606室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曾祥磊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澳澜宝邸606室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卫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