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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30民初65号

梁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30民初65号

原告:梁某。

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9年4月2日以被告马某某已向其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周芷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田紫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