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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2963号

范小甜与廖美惠、廖锡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小甜;廖美惠;廖锡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963号

原告:范小甜,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廖美惠,女,1992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焕,系其哥哥。

被告:廖锡敏,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范小甜诉被告廖美惠、廖锡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范小甜于2019年04月0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廖锡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小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甜撤回对被告廖锡敏的起诉。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