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963号
原告:范小甜,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廖美惠,女,1992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焕,系其哥哥。
被告:廖锡敏,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范小甜诉被告廖美惠、廖锡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范小甜于2019年04月0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廖锡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小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甜撤回对被告廖锡敏的起诉。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