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3民初406号
原告:窦某,女,193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
被告:冯某,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窦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窦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请求撤回对冯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窦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继承
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
人民陪审员 李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