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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83民初406号

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窦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3民初406号

原告:窦某,女,193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

被告:冯某,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窦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窦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请求撤回对冯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窦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继承

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

人民陪审员  李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