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08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超雷,男,生于1983年4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禹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2月2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雷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超雷酒后驾驶牌号为豫K×××**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超雷每100ml血中含乙醇213.660mg。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超雷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超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超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超雷酒后驾驶牌号为豫K×××**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张超雷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660毫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超雷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禹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李某证言,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8]毒鉴字第41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雷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超雷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毫克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超雷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超雷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超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旭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晓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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