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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71行终11号

别松柏与西安市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别松柏;西安市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71行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别松柏,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别松柏因诉西安市规划局行政其他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行初2509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别松柏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行初2509号行政裁定,对本案立案。

本院认为,起诉人别松柏就同一请求在已选择行政复议进行救济且有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再次径直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及缺乏诉的利益,亦不符合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故别松柏因西安市规划局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毅

审 判 员 蒋蒙蒙

审 判 员 张 博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寇江勇 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