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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2531号

黄贤安与吴润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贤安;吴润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531号

原告:黄贤安,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仪,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润兴,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黄贤安与被告吴润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黄贤安于2019年4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贤安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黄贤安负担。

审判员  刘旭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钟厚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