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531号
原告:黄贤安,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仪,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润兴,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黄贤安与被告吴润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黄贤安于2019年4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贤安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黄贤安负担。
审判员 刘旭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钟厚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