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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3民申3号

刘玉星、徐艳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星;徐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申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玉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徐艳芳,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再审申请人刘玉星因与被申请人徐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鄂0323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玉星以一审民事调解书正确,再审已没有意义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玉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勇

审判员  胡刚

审判员  余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肖鹏

书记员龚焰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