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申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玉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徐艳芳,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再审申请人刘玉星因与被申请人徐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鄂0323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玉星以一审民事调解书正确,再审已没有意义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玉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勇
审判员 胡刚
审判员 余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肖鹏
书记员龚焰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