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1412号
原告:邹伟平,男,1965年9月9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方琳,女,1969年9月9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黄从阳,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伟平、方琳与被告黄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伟平、方琳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伟平、方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伟平、方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伟平、方琳负担。
审 判 长 王 俐
审 判 员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惠
书记员郑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