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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1412号

邹伟平、方琳等与黄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伟平;方琳;黄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1412号

原告:邹伟平,男,1965年9月9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方琳,女,1969年9月9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黄从阳,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伟平、方琳与被告黄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伟平、方琳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伟平、方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伟平、方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伟平、方琳负担。

审 判 长  王 俐

审 判 员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惠

书记员郑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