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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1民初164号

汨罗市东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汨罗市东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忠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681民初164号

原告:汨罗市东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农路**门面。

法定代表人:郑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洁,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忠秋,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原告汨罗市东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500元及后续利息(利息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后续利息按月息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2%,后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付分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答辩。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借条一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均依法认定为有效证据。依照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就本案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2014年9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得现金5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按月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3日,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小额诉讼案件,本院依法一审终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忠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汨罗市东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起以5000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蔡建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