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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2民初669号

吕风久与马立东、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风久;马立东;张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2民初669号

原告:吕风久,男,汉族,1944年9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房家村**。

被告:马立东,男,汉族,45岁,住榆树市弓棚镇房家村**。

被告:张凤,男,汉族,50岁,住榆树市弓棚镇房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风久与被告马立东、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佟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