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2民初669号
原告:吕风久,男,汉族,1944年9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房家村**。
被告:马立东,男,汉族,45岁,住榆树市弓棚镇房家村**。
被告:张凤,男,汉族,50岁,住榆树市弓棚镇房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风久与被告马立东、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佟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