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16民初3899号

漆守伦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烨茂恒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漆守伦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烨茂恒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3899号

原告:漆守伦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漆守伦,男,194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烨茂恒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

法定代表人:王中云,经理。

原告漆守伦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烨茂恒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漆守伦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漆守伦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蒲晓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汪鸿鹏

书记员唐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