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708民初91号
原告:张天明,男,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云海军,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孙芝仙,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原告张天明与被告云海军、孙芝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天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太平果款11374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我与二被告所属公司订立交货合同,每年交付太平果。可是二被告不执行合同交完货后不付款,只开了斤称条子,记账,钱是不给付,总是推辞货款回来给、贷款回来给,一直也没给。直到2013年写了欠条,写完欠条后还是一直不给。后来人也跑了,公司也倒闭了,钱一直没有要上。云海军辩称,同意原告起诉的金额。孙芝仙辩称,我支付过原告3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向二被告出售太平果,当时未结清货款。二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13374元,于2014年5月21日、11月17日为原告共出具欠条三张,欠款分别为3374元、5000元、5000元,其中5000元的两张欠条均约定按年息1200元/万元,分别从2013年2月10日、6月14日计息,金额3374元的欠条未约定利息,二被告陆续支付,仍欠1074元。庭审中原、被告对欠款金额及约定的利息不持异议,二被告表示现在无能力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三张、被告孙芝仙提供的收条一张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太平果款的事实存在,应及时支付。原、被告双方对所欠货款形成欠条,并约定支付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云海军、孙芝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天明太平果款1107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元从2013年2月10日、另5000元从2013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被告云海军、孙芝仙负担38.43元,原告张天明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吉万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袁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