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2500号
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浦东路清晖道1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9775644T。
法定代表人:梁镇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华、梁宝丹,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玮,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