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112执202号

包继户、夏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继户;夏金;元江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包继户,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申请执行人:夏金,男,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元江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09773902XW。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街道澧江社区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沙正宇。申请执行人包继户、夏金与被执行人元江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元江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354014.3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福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