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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6民初3975号

厦门兴宏盛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铭通鑫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兴宏盛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铭通鑫贸易有限公司;沈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3975号

申请人:厦门兴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之**。

法定代表人:洪孟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福建铭通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农友村小浦南iv>

法定代表人:沈铭。

被

申请人:沈铭,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厦门兴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铭通鑫贸易有限公司、沈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兴宏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铭通鑫贸易有限公司、沈铭价值26万元的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兴宏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铭通鑫贸易有限公司、沈铭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厦门兴宏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厦门兴宏盛建材有限公司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