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申6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镇国,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仁寿,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三省,男,195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碧霞,女,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玉环,女,192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述五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华,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清海,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再审申请人邓镇国、邓仁寿、邓三省、邓碧霞、廖玉环因与被申请人许清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闽05民终59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镇国、邓仁寿、邓三省、邓碧霞、廖玉环申请再审称,一、许清海主张邓镇国等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X号房产系邓镇国等人的祖遗业产,邓镇国一家长期共同在此居住生活。民国33年购买该房产时,此处东畔存在三间坍塌旧房,与许清海西畔相邻位置中间尚有一堵七、八十公分高的属邓镇国等人一方的围墙,而相对应的许清海一方的西畔当时是空地。2001年间邓镇国等人翻建三间平屋时就是在该旧围墙内退二十公分进行建设,并不存在侵占许清海土地的事实。而且,邓镇国等人建房时,许清海与其仍是好邻居亦始终在场目睹整个建房过程,从未阻挡或提出任何异议。事实上,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在诉争的相邻位置进行勘验下挖就可以找到上述旧围墙的基础,亦可寻找知情老邻居即可证明邓镇国等人的确不存在侵占的事实。(二)许清海于1993年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产权来源自1972年新建、变动的产业,使用土地面积为216.55平方米。其房屋1972年建一层,80年代建二、三层,后又将周边空地简易搭建至现状,但其90年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从未征求过四邻的意见,所记载的土地面积达216.55平方米是如何丈量得来亦不清楚,且产权登记又是源自多年来的“新建和变动”亦应严格谨慎、小心对待,这与当时不履行规范的办证手续有着莫大关系,亦是导致本案发生争执的根本原因。(三)许清海主张土地侵权的唯一证据是1993年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已明确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本案系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引发的纠纷,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所确认的土地范围为依据,许清海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仅可证明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无法代表土地使用范围的有效确权,亦无法证明是否存在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因此,以房屋所有权证来证明土地使用权是不能成立的。
二、二审以推定方式推翻一审判决是不公判决,依法依理应予撤销。二审在未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即以许清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当地不动产登记确权实践尚无发放单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改判是错误的。土地是由国家专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早已颁布施行,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于1987年颁布施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于1996年颁布施行,对于公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有法律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严格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以推定的方式否定一审判决是错误的。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许清海提交意见称,一、邓镇国等人侵害许清海房屋及土地权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对该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一)许清海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同时记载了诉争房屋的建筑权属面积、诉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利范围,包括具体的四至、地号、使用土地面积等信息,故许清海所享有的房屋及土地权利范围据此可以得到认定。(二)根据泉州中正测绘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房产测绘报告》足以证明邓镇国等人的侵权行为,即邓镇国等人实际侵占了许清海房产西侧宽0.45米、长10.76米的墙基及土地。
二、由于邓镇国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许清海房屋遭受严重损害,故邓镇国等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邓镇国等人的再审请求及事实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邓镇国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面,根据许清海原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体现X号房屋的使用土地面积为216.55㎡,并附有房地产测绘图一份,邓镇国等人所提供的原审证据并无法推翻上述权属证书的合法性,故原审将此权属证书作为认定许清海物权权属范围的依据,并据此审查认定邓镇国等人翻建X号房屋是否侵害许清海的物权,并无不当。另一方面,根据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并结合原审法院委托泉州中正测绘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可以体现X号房屋与X号房屋东西相邻侧至少应有宽度为1米不等的空地,但两屋东西相邻侧巷的宽度现仅约0.56至0.6米,故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诉争两屋相邻的西侧北段空地中,《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范围与现状相比对减少的部分系因邓镇国等人翻建房屋所占用并构成侵权,亦无不当。综上,邓镇国、邓仁寿、邓三省、邓碧霞、廖玉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邓镇国、邓仁寿、邓三省、邓碧霞、廖玉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审 判 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钟毅
书 记 员 吴慧铭 附注: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