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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286号

王兰英与李凌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兰英;李凌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286号

原告:王兰英,女,1949年8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凌云,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兰英诉被告李凌云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方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