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286号
原告:王兰英,女,1949年8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凌云,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兰英诉被告李凌云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方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