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5行终34号之一 本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对上诉人夏慧珍与被上诉人绥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9)湘05行终34号行政判决书,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中首部“判决书”更正为“裁定书”。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肖竹梅
审 判 员 尹东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萍 代理
书记员 周 田 来自:
夏慧珍与绥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补正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5行终34号之一 本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对上诉人夏慧珍与被上诉人绥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9)湘05行终34号行政判决书,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中首部“判决书”更正为“裁定书”。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肖竹梅
审 判 员 尹东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萍 代理
书记员 周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