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04民初207号
原告:孙晓容,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仁仲,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孝模,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水井街**。
法定代表人:杨孝模,总经理。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晓容诉被告杨孝模、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容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0元,由原告孙晓容负担。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游凤仙
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晨宇
书 记 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