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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民初207号

原告孙晓容诉被告杨孝模、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晓容;杨孝模;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04民初207号

原告:孙晓容,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仁仲,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孝模,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水井街**。

法定代表人:杨孝模,总经理。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晓容诉被告杨孝模、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容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0元,由原告孙晓容负担。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游凤仙

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晨宇

书 记 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