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82民初501号
原告:刘亚军,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额尔敦吉如和,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被告:包金亮,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刘亚军与额尔敦吉如和、包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刘亚军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刘亚军负担。
审判员 刘晓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金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