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81执2220号
被执行人:汪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中专文化,宁国市瑞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宁国市。被执行人汪乐犯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皖188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2月4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2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0元。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皖188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启智
人民陪审员 程 敏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