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3038号
原告:程某1,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程某2,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程某3,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程某4,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四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5,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与被告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计821元,由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负担。
审判员 郅守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