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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3038号

程某1、程某2等与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3038号

原告:程某1,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程某2,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程某3,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程某4,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四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5,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与被告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计821元,由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负担。

审判员  郅守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