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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8财保40号

万会奇、王化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万会奇;王化龙;濮阳市华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财保40号

申请人:万会奇,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

申请人:王化龙,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

申请人:濮阳市华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9486207XA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葛邱村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濮阳市华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濮阳县五星乡财政所的附着物树苗赔偿款2611306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濮阳市华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濮阳县五星乡财政所的附着物树苗赔偿款261130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连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石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