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256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积祥,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张松伟,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张积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3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松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张松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积祥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松伟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姜国美(案外人)、张松伟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幢××室的不动产(房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字第0××9号、温房权证龙湾字第0××8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第2-2291**)。2、被执行人张松伟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道××弄××号的不动产(房权证号:0××9,土土地证号:温集用(2005)第2-58**。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姜国美(案外人)、张松伟共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幢××室的不动产(房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字第0××2号、温房权证龙湾字第0××1号,土地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第2-2275**4、被执行人张松伟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的不动产(房权证号:0××4)。案外人张沛銮名下的瓯海区永兴镇乐二村不动产(土地证土地证号:温集用(1992)第03-856**/div>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姜国美(案外人)、张松伟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幢××室的不动产(房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字第0××9号、温房权证龙湾字第0××8号,土地证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第2-2291**被执行人张松伟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道××弄××号的不动产(房权证号:0××9,土地证号:土地证号:温集用(2005)第2-58**他财产可供执行。3、姜国美(案外人)、张松伟共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幢××室的不动产(房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字第0××2号、温房权证龙湾字第0××1号,土地证号:温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第2-2275**行人张松伟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的不动产(房权证号:0××4)。案外人张沛銮名下的瓯海区永兴镇乐二村不动产(土地证号:温集土地证号:温集用(1992)第03-856**在(2018)浙0303执2480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 截止2019年4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8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诉讼费650元、执行费1070元。 因被执行人张松伟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松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章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