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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1执214号之一

邹传喜、程爱容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邹传喜;程爱容;杨巧平;邹某1;邹某2;夏家正;夏双喜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1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传喜,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申请执行人:程爱容,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申请执行人:杨巧平,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邹某1,女,201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申请执行人:邹某2,男,201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夏家正,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夏双喜,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传喜、程爱容、杨巧平、邹某1、邹某2与被执行人夏家正、夏双喜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传喜、程爱容、杨巧平、邹某1、邹某2与被执行人夏家正、夏正喜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121民初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童新睿

审 判 员  刘秋元

人民陪审员  邹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福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