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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刑初113号

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18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住安徽省天长市。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1年11月13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日13时19分许,被告人裴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厦杏三阳”10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S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0KM+300M路段处,实施右转弯,因操作不当,与丁某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经提取血样送安徽省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裴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裴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裴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丁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皖天辉司鉴[2019]毒检字第013号检验报告书、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曾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