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2173号
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沛路北侧东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培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季晴晴,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晴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罗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