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31号
原告:龙岩市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北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35748A。
法定代表人:张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庆榕,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郭荣深,男,汉族,成年,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龙岩市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荣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龙岩市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
书记员 廖丽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