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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91民初190号

任智敏与张俊波、王淑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智敏;张俊波;王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91民初190号 原告任智敏,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俊波,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淑芳,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任志敏与被告张俊波、王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2019年4月2日,原告任志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志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任志敏负担。                                                                               

审判员  张弛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康亚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 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