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836号
原告:赵容海,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范县,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甄林明,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天大天财软件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杰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兴云里**
法定代表人:严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盛世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河**盛世嘉园**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容海与被告甄林明、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世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容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四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6831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被告甄林明将其承包的京津公路、高峰路、引河里北道、延吉西道、富锦道电子监控系统工程中的管道、管井项,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约挖管道8586米、挖油面管道166米。做井管73个,费用总计312318元。因被告甄林明仅支付44000元工程款,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其余被告系工程的承包人、转包人等,均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以甄林明、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作出(2017)津0113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民终6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前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8)津0113民初882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现原告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再次诉至本院。结合对当事人的询问、送达情况以及原、被告提交证据材料综合分析,本案可能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容海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丹媚
书记员付明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