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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2号

廖某连与王某平、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某连;王某平;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62号

原告:廖某连,女,汉族,1998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平,女,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新洲祠堂村**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C327C。

法定代表人:王某平。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被告王某平(亦为被告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项×××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9日至被告实际还清投资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王某平商议,原告向被告王某平投资×××万元用于经营被告王某平设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平转账共计×××万元。同日,被告王某平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投资款项×××万元。两被告一直未依约将投资红利分享给原告,被告王某平与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签订合作终止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合作,被告王某平于2019年11月18日前将投资款项×××万元归还给原告,原告将客户资料归还被告王某平的公司。2019年10月18日,原告委托张艳敏将客户资料归还被告。现还款期已到,被告王某平仍未归还投资款项,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王某平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与被告王某平发生财产混同,应当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王某平辩称,原告之前在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并且要求入股,金额×××万元,后因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原告要求退回款项,但投资有风险,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并未退回投资款项,故原告派人将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公司锁了,2019年10月1×××日将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资料、电脑线拿走,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法营业,故暂时停止营业,原告要求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退回投资款项,但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无法退回,原告与被告王某平双方签订了终止合作协议,后来其想将店面转出去后将款项退回给原告,但因原告阻挠,店面转不出去,无法退回款项。签订终止合作协议的情况是,张艳敏与原告搬了椅子在店门口,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法经营,一开始二人要求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5万元的借据,被告王某平不同意,后经双方沟通,将终止协议的金额变更为×××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平管理不善,相关的费用原告不想垫付及分摊,并且原告还将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店面的电脑砸坏了,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是原告管理的,原告与被告王某平还有一点亲戚关系,公帐也是原告管理,原告将钱拿走了,后来上述二人还限制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店面营业。一开始调解想拿一半的钱给到原告,但原告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平转账×××万元。被告王某平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廖某连微信×××万元”。2019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王某平签订合作终止协议载明,“因甲方(王某平)管理不利导致公司亏损终止合作……1、该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需将乙方(廖某连)投资的×××万元支付给乙方,即2019年11月18日内支付全部金额;2、自协议签订起,乙方需将客户资料归还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藏私。由双方当面核对无误,确认资料如数归还公司。确认无误后,自当日起甲方不准以资料未归还而拖延支付乙方投资金额;×××、自协议签订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公司正常营业,且公司的盈利与乙方没有关系;4……”。上述事实有证据:微信转账记录、收据、合作终止协议予以证实。双方均称未签订合作协议,均称对方不愿签。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16日成立,2019年12月2×××日注销,被告王某平系独资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连与被告王某平以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作,被告王某平收取了原告×××万元,但未与原告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也已注销,现原告退出合作要求退还×××万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2019年11月21日)。

被告王某平辩称亏损但未提交证据,被告王某平辩称要求原告承担亏损亦无合同依据。原告通过干扰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的方式迫使被告王某平签订的合作终止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深圳市玛莎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其独资股东被告王某平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廖某连返还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某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谢寒赫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