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02民初3128号
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群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波,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其,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雷晓英,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其、雷晓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4月2日,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成征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