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0民初175号
原告: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
法定代表人:褚军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无极县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某某,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52.0元,减半收取计3,7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