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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0民初175号

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0民初175号

原告: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

法定代表人:褚军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无极县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某某,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极县天工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52.0元,减半收取计3,7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