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1民初1481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女,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扶沟县。本案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所以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被告杜某同意。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