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颖,女,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王进因与被上诉人郭春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进在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怡
审判员 韩 东 妹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曹 文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