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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296号

王进与郭春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进;郭春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颖,女,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王进因与被上诉人郭春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进在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怡

审判员 韩 东 妹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曹 文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