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4127号之一
申请人:王仙友,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朱晓解(又名朱家儒),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申请人王仙友与被申请人朱晓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仙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朱家儒名下位于上海市毛家园路88弄10号1301室房屋。申请人王仙友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仙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朱家儒名下位于上海市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