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82民初14127号之一

朱晓解与王仙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仙友;朱晓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4127号之一

申请人:王仙友,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朱晓解(又名朱家儒),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申请人王仙友与被申请人朱晓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仙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朱家儒名下位于上海市毛家园路88弄10号1301室房屋。申请人王仙友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仙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朱家儒名下位于上海市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