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民初1016号
申请人:宁伟利,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帅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邯郸市永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姚明喜,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武安市。 申请人宁伟利与被申请人姚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以为了保障本案生效后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伟利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明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翠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