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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8民初1016号

宁伟利、姚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伟利;姚明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民初1016号

申请人:宁伟利,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帅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邯郸市永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姚明喜,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武安市。 申请人宁伟利与被申请人姚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以为了保障本案生效后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伟利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明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翠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