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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民终103号

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与重庆市万州区泓德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重庆市万州区泓德职业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2民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燕京大道冯家桥三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3007978887044。

法定代理人:杜桂林,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定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永胜,系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泓德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17874583809。

法定代表人:夏邦国,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佐林,系单位职工。

上诉人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南充专修学院)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泓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泓德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充专修学院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泓德职业学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于2011年10月19日和2014年8月12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合作办学协议。在2011年10月19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的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9日止,截止2013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已经失效。一审法院以一份已经失效的协议作为定案依据错误。既然已经失效,何来违约之说。被上诉人主张的第二份协议正值有效期,明确约定报考本科须取得专科学历,一审法院却不作处理。本案中,学员无法在教育部学信网中查询本科学历,是基于被上诉人招收的学员无法在教育部学信网中查询专科学历所致。学员要求退费,被上诉人予以退费,是被上诉人的不理智单方行为,应由被上诉人独自承担责任。2.被上诉人举示的学员退费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未接受审判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被上诉人主张损失的证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明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法院电话核实证人证言后而采信不当。3.本案程序存在问题。本案系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为了让被上诉人补强证据,先后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先后开了三次庭,雇请了四名不同的陪审员,但在判决书落款处却只签署了两名陪审员的姓名,程序上存在错误。4.案件受理费存在错误,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了高达60余万元的费用,一审只支持了被上诉人166600元的费用,却将全部诉讼费判决上诉人承担,明显存在错误。泓德职业学校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10月19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但上诉人并没有在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协议书的目的不能实现,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将合作办学协议作为定案依据正确。2.被上诉人举示的学员退学费收条、证人证言以及一审法院向学员电话核实的笔录,能证明被上诉人的损失。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一审认可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3.本案程序合法,不存在问题。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陪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担任

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庭审活动,并不存在人民法院雇请

人民陪审员的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可以对合议庭成员进行更换。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每次开庭,

审判员均告知了当次庭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征询了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合议庭人员的组成合法,没有不妥。4.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诉讼费各方负担的金额”。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泓德职业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南充专修学院赔偿泓德职业学校场租费、考试费67000元;2.南充专修学院赔偿泓德职业学校招生宣传费118500元;3.南充专修学院返还已收取的学费164500元;4.南充专修学院赔偿泓德职业学校向学员退还的学费174600元;5.南充专修学院赔偿泓德职业学校资金占用损失(以164500元为基数,按1分利率分段计算至付清时止),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95766元;以上暂计62036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南充市教育局向南充专修学院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该办学许可证载明学校类型为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为成人教育,有效期限为八年。2017年6月,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再次向南充专修学院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至2025年6月。南充专修学院向一审法院举示一份2013年8月16日由南充市嘉陵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请示成立南充预备役战训基地的批复》,批准南充专修学院成立“南充预备役战训基地”。南充专修学院同时向一审法院举示一份2011年10月8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都军区直属考区向四川省南充市预备役战训基地出具的授权书,以证明其具有接受相关单位委托组织考试并办理文凭的资格。授权书载明,“经请示解放军国防信息学院、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同意,决定设立四川省南充市预备役战训基地教学辅导站,并授权杜桂林(南充专修学院校长)为负责人,协助教学区面向南充市地区招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闻与舆论传播》、《通信与信息系统管理》专业”。前述批复及授权书为复印件,一审法院责令其限期提供证明授权书来源的相关证据,南充专修学院未提供。一审法院于庭后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武装部的工作人员联系,其口头答复该批复属实。泓德职业学校原名为“重庆市万州区东方职业培训学校”,其于2017年1月19日经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同意变更名称为“重庆市万州区泓德职业培训学校”。2011年10月19日,泓德职业学校以原重庆市万州区东方职业培训学校身份(乙方)与南充专修学院(甲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该协议约定,专业及层次:专科、本科;报读条件:各层次学历均可起本;甲方责任:甲方在乙方建立高等教育军事院校自学考试学习中心,负责重庆、湖南及周边辖区招生培训及管理考务工作;甲方负责申报专业计划、制定各专业教学大纲、考纲、教学计划、建立学生考籍;甲方负责学生参加各类考试的报名、建档工作;当乙方所招学生达到20人,便将考题拿到乙方组织考试,确保考试过关率98%;甲方负责对考试合格学员颁发由教育部监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南京政治学院附属签章,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属国民教育系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并负责颁发(专科、本科)相应专业的学位证书;乙方责任:乙方积极推进本地区招生工作,做好资料整理、归档、传递,及时与甲方取得沟通;乙方按甲方进行收费,不得违规操作;乙方负责所招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负责安全工作,负责组织书籍及资料发放;负责做好学员的费用收取及管理工作,并按每生专科6000元、本科7000元上交甲方,学费分两次付给甲方,报名首付50%次年考试前全部付清。有效期限:从2011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19日。2014年8月12日,泓德职业学校(乙方)与南充专修学院(甲方)再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该协议约定:专业层次仍为专科、本科;报读条件为专科学历不限、本科须取得专科学历者;甲方在乙方设立高等教育军事院校成人高考学习中心,设立万州办事处,负责重庆市万州区及周边招生相关工作;甲方所招学员按规定参加考试,报名交费后半年内将获得相应的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证书,此毕业文凭必须是国民教育系列全国高等教育成人高考文凭。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且毕业文凭必须由教育部监制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乙方负责所招学员的收费及管理,并按每生专科7000元、本科8000元上交甲方,报名时学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协议有效期限2014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2日;其余条款与2011年10月协议内容基本一致。泓德职业学校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组织招生、收费以及所招学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其按照2011年10月的协议招收军事院校自学考试学员21名,包括胡明朗、陈亚雄、曹剑、秦韵杰、丁志红、张建舟、陈磊、廖丕、杨巍、夏志红、祝昕、陈琰、谭安全、田宗旻、颜彦、席艳、谭登位、蒲东华、陈渝、李欣颖、丁璐;按照2014年8月的协议招收军事院校成人高考学员7名,包括张乾豪、李雪玲、谭春雪、牟能杨、余媛媛、倪黎、李海霞。泓德职业学校招收以上28名学员共收取311900元,学员缴费金额最高15000元/人、最低7000元/人不等。2011年11月23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泓德职业学校分六次汇款至南充专修学院指定账户164500元,泓德职业学校提交六次汇款凭据。泓德职业学校主张其中军事院校自学考试21人,按每人7000元交款,计147000元;余款17500元为军事院校成人高考学员费用。截止2017年,南充专修学院向泓德职业学校所招的军事院校自学考试21名学员颁发毕业证书。其中曹剑、丁志红、陈磊、廖丕、杨巍、夏志红、祝昕、陈琰、谭安全、颜彦、席艳、谭登位、蒲东华、陈渝、李欣颖15名均属报名军事院校自学考试本科,无专科学历。前述15名学员取得的毕业证书,不能按2011年10月协议的约定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也未取得南充专修学院颁发的学位证书,故以此为由要求泓德职业学校退费。泓德职业学校提供了学员谭安全的毕业证书,该证书于2014年6月30日监制,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及高等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信息学院盖章。泓德职业学校举示该毕业证书以证明南充专修学院未按照合同约定颁发由南京政治学院附属签章的毕业证书。泓德职业学校单位工作人员黄佐林向南充专修学院反映,南充专修学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关于“应用型自学考试”情况的汇报,载明:关于一部分学生文凭在网上无法查询的原因,主要是自学考试要求在申请本科毕业证的同时需要提供真实专科学历……报名时已告知按教育部自学考试政策执行,不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责任自负。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泓德职业学校分别向前述15名学员退费166600元,其中曹剑10500元、丁志红13000元、陈磊10500元、廖丕11400元、杨巍14000元、夏志红8000元、祝昕7000元、陈琰、陈渝共26000元、谭安全10800元、颜彦13000元、席艳15000元、谭登位7400元、蒲东华7000元、李欣颖13000元。余媛媛系2014年12月报名军事院校成人高考的学员,自报名后南充专修学院一直未组织成人高考学员考试,余媛媛以与前述15名自考学员相同的理由要求泓德职业学校退费。泓德职业学校于2017年11月10日退还余媛媛学费8000元。泓德职业学校针对退费提交了学员出具的收据,收据上载明退费金额、收款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领款时间;庭审中泓德职业学校补充提交退费学员自书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一审法院针对十五名学员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情况无变化。泓德职业学校针对主张的培训费、场租费、考试费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自书费用明细清单一份;泓德职业学校针对主张的招生宣传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五份分别由熊英、黄巍、蒲勇、宋安建、黄韦捷出具的收据,涉及招生对象为前述自考学员21名和成人教育学员7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2011年10月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的效力;

二、如何认识2011年10月及2014年8月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的关系;

三、南充专修学院是否存在违约;

四、泓德职业学校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对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评述:

一、2011年10月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的效力2011年10月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的效力应主要审查协议主体资格及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南充专修学院具有教育机构颁发的开展办学活动的许可证书,系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南充专修学院提供的成立预备役战训基地的批复及成都军区直属考区的授权书和泓德职业学校提交的学员谭安全的毕业证书,虽均系复印件,但内容上相互印证并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南充专修学院具有招收军事院校自学考试相关专业学员的资格以及代为办理相关证书。泓德职业学校的合同义务主要是提供教学场地、从事招生宣传、费用收取、资料整理、书籍发放、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泓德职业学校系专业从事职业培训的机构,具有从事前述合同义务的相应资格。综上,泓德职业学校与南充专修学院双方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2011年10月签订的办学协议有效。

二、如何认识2011年10月及2014年8月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的关系2011年10月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南充专修学院在泓德职业学校处建立高等教育军事院校自学考试学习中心,负责重庆、湖南及周边辖区招生培训及管理考务工作;专业及层次为专科、本科;报读条件为各层次学历均可起本。而2014年8月签订的协议约定南充专修学院在泓德职业学校处设立高等教育军事院校成人高考学习中心,设立万州办事处,负责重庆市万州区及周边招生相关工作;专业层次仍为专科、本科;报读条件为专科学历不限、本科须取得专科学历者。故两份协议系为招收的学员类型及报读条件均不同的协议。两份协议中约定的有效期限,系为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和结算条款并不因履行期限届满而失效。综上,对南充专修学院抗辩2011年10月的协议已经失效以及有关军事院校自学考试学员的报读条件应当适用2014年8月的协议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双方2014年8月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泓德职业学校如何对学员进行日常管理、南充专修学院何时组织考试,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泓德职业学校的诉讼理由以及举证均是针对2011年10月的协议约定,故涉及2014年8月的协议本案不作处理。

三、南充专修学院是否存在违约泓德职业学校与南充专修学院双方在2011年10月的协议中约定报读条件为“各层次学历均可起本”,泓德职业学校按照该协议代为招收报读本科的军事院校自学考试学员,该批学员均无专科学历。现该批学员学历均无法实现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且泓德职业学校提供的谭安全的毕业证书亦无南京政治学院附属签章,南充专修学院确实存在违约。南充专修学院在2017年11月22日的书面回复中提出“报名时已告知按教育部自学考试政策执行”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四、泓德职业学校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关于泓德职业学校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第一,泓德职业学校主张南充专修学院赔偿向15名军事院校自学考试学员退还的学费166600元,泓德职业学校举示了15名退费学员出具的收据、证人证言,经一审法院通过电话核实证人证言后,该部分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报名军事院校成人高考学员余媛媛的退费,不属于泓德职业学校主张的退费理由,泓德职业学校自行向该名学员退费,本案不作处理。第二,泓德职业学校主张培训费、场租费、考试费以及招生宣传费用,泓德职业学校举示的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且该几项费用均是针对履行两份协议所发生,无法区分哪部分是履行2011年10月的协议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泓德职业学校与南充专修学院在2011年10月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时,南充专修学院未充分了解教育部自学考试政策,将报读条件确定为“各层次学历均可起本”,导致报读军事院校自学考试本科学员取得的毕业文凭无法在公开信息上查询,南充专修学院的违约责任显而易见,其应当承担赔偿泓德职业学校因此向学员退费166600元的违约责任。泓德职业学校与南充专修学院双方作为专业办学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但在办学过程中对学员极不负责,南充专修学院对考试政策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双方在对学员的管理上缺乏规范,甚至未建立正规学员档案。此种办学方式与态度,系违背教育机构最基本的教学准则,给招收学员带来困扰,亦给教育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双方均应以此为鉴,规范开展办学,树立正面典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南充专修学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泓德职业学校向学员退回的学费166600元;

二、驳回泓德职业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6元,由南充专修学院负担;该笔诉讼费已由泓德职业学校预交,南充专修学院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泓德职业学校。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具有非学历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培训教育办学资质的南充专修学院与专业从事职业培训机构的泓德职业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合作办学协议合法有效。泓德职业学校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招生义务,并向南充专修学院缴纳了相对应的学费,南充专修学院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颁发由教育部监制、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南京政治学院附属签章、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的毕业证书。但南充专修学院并未按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所提供的毕业证无法上网查询。南充专修学院辩称系所招收学员未提供真实专科学历所致。但在2011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无要求本科须以专科为起点的约定,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中约定各层次学历均可起本。据此,南充专修学院未尽到履约责任,存在违约。南充专修学院抗辩认为,2011年10月19日合作办学协议的履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9日,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报考本科应当取得专科学历,泓德职业学校所主张的合作办学协议已经失效,且泓德职业学校在招收学员时未告知和审查报考本科的学员应取得专科学历,所提供毕业证无法上网查询是因学员无真实专科学历,据此主张南充专修学院不存在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2011年10月和2014年8月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泓德职业学校负责招生培训的范围不同,履行期限不同,报读本科的条件不同,系两份独立的合作办学协议。南充专修学院以2014年8月的合作办学协议明确的报读本科须以取得专科学历,来对抗2011年10月的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报读条件为各层次学历均可起本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双方约定2011年10月19日合作协议签订的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9日,但对南充专修学院提供有效毕业证的期限并未约定,且从南充专修学院提供的毕业证载明该证书于2014年6月30日监制,也在双方约定的有效期后。因此,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但南充专修学院未按2011年10月19日合作办学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南充专修学院对泓德职业学校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泓德职业学校对自己主张的损失提供了学员退费166600元的收据、证人证言,虽然退费学员未到庭作证,泓德职业学校陈述系学员均外出务工,无法到庭。但一审法院通过电话对所退费学员一一进行核实,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同时,结合南充专修学院提供的毕业证无法上网查询,无法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学员退费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据此泓德职业学校退学员费用的损失166600元属实,南充专修学院应当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南充专修学院提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多次更换

人民陪审员,程序存在问题的主张。经本院审查,因特殊原因,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更换

人民陪审员,一审对每次更换的

人民陪审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交代,并询问了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换,程序不违法。对于南充专修学院提出一审诉讼费分摊不公的问题,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未全额支持泓德职业学校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当分摊诉讼费用而未分摊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但一审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南充专修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双方作为专业办学机构,对考试政策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在办学过程中对学员极不负责,未建立正规学员档案,对学员的管理缺乏规范,违背了教育机构最基本的教学准则,给教育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双方以此为鉴,规范开展办学,树立正面典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9856元,由重庆市万州区泓德职业培训学校负担6899元,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负担29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龙江莉

审 判 员 李洪武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玉林

书 记 员 朱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