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财保98号
申请人:程某,男,1966年8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
申请人:孟某,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申请人程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某所有财产在16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某所有财产在16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柏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恒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