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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财保19号

唐晓、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晓;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财保19号

申请人: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南宁华润中心西写字楼**办公。

法定代表人:赵文军。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桂芳,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唐晓,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申请人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晓名下价值人民币2456086.09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456086.09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04046020190000024】,为申请人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晓名下价值人民币2456086.0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覃燕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