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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1901号

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与封秋生、张靖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封秋生;张靖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1901号

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原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6677395242。

法定代表人:孟运苍,该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园,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秋生,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张靖峰,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与被告封秋生、张靖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封秋生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封秋生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

书记员  黄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