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1901号
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原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6677395242。
法定代表人:孟运苍,该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园,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秋生,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张靖峰,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与被告封秋生、张靖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封秋生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封秋生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
书记员 黄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