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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7执恢20号

赵某1、田某、赵某2与胡某1、尼某、胡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某1;田某;赵某2;胡某1;尼某;胡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27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1,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执行人:赵某2,男,1999年1月5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胡某1,男,1978年4月2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尼某,女,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胡某2,女,1999年9月20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赵某1、田某、赵某2申请执行胡某1、尼某、胡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为:“被执行人胡某1、尼某、胡某2缴纳案款80,000元,余款70,000元双方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完毕,被执行人按以上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3427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金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