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彭世杰,男,1956年10月14出生。被执行人谢江,男,1981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登祥,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世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江、谢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江、谢登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谢江、谢登祥偿还申请执行人彭世杰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给付彭世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缴纳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执行金额固定为120000元,谢江承诺每年向彭世杰偿还36000元;偿还方式为由法院每月扣划谢江2500元的工资,谢江从2020年起,每年的6月1日前向彭世杰偿还6000元。本案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谢江、谢登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