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322民初140号
原告:夏午才旦,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铁岭路。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铁岭路。
负责人:徐兵,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夏午才旦与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夏午才旦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午才旦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午才旦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午才旦负担。
审 判 员 祝梅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冯硕
书 记 员 蒲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