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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322民初140号

夏午才旦诉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午才旦;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322民初140号

原告:夏午才旦,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铁岭路。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铁岭路。

负责人:徐兵,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夏午才旦与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夏午才旦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午才旦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午才旦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午才旦负担。

审 判 员  祝梅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冯硕

书 记 员  蒲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