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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227号

王某与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227号

原告:王某。

被告:熊某,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熊某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利息41286元(按照年利率18%,自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本息合计501286元,2018年12月14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随本付清;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家具生意,原、被告因业务往来相识,双方之间有多笔借贷关系。2016年10月、11月、12月,被告熊某以其所经营的平凉市亿通电子商务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300000元、100000元,三笔借款均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8%。2017年12月14日,原、被告对上述三笔借款进行结算,双方签订借款金额为460000元的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1.5%,原借款条据作废。借款到期后,被告清偿利息至2018年6月14日,下剩本息未归还,原告催要未果,故起诉。

被告熊某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本金未归还,已经清偿六个月利息。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愿归还借款,希望原告可以宽限一段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熊某承认原告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8%承担2018年6月15日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60000元、利息41286元(自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本息合计501286元,2018年12月14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随本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被告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