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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3768号

席秋英与郑州二砂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席秋英;郑州二砂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3768号

原告:席秋英,女,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州二砂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康海。

原告席秋英与被告郑州二砂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席秋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秋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席秋英负担。

审判员  徐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