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26号
原告:孔令然,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注册号371100400001002。
法定代表人:KINGJACQUELINE,证件号码E4090758,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伟,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然诉被告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然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令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令然负担。
审判长 张红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秋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