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民初177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
申请人:赵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宝哲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45头育肥猪(每头猪平均重200斤)予以扣押,申请人陈宝哲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峰所有的45头育肥猪(每头猪平均重200斤)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晓东
人民陪审员 孙向阳
人民陪审员 张永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