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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民初1773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民初177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

申请人:赵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宝哲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45头育肥猪(每头猪平均重200斤)予以扣押,申请人陈宝哲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峰所有的45头育肥猪(每头猪平均重200斤)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晓东

人民陪审员  孙向阳

人民陪审员  张永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